基本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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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 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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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30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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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 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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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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权力类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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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征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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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定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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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》第七条第二款。
2.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(财综〔2012〕34号印发)第八条。
3.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发布,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、2018年第31号修改)第四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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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用对象
(可多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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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 单位
R 个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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启动类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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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 依职权
£ 依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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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量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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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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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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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收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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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上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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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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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办类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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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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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方式(可多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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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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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信息
办理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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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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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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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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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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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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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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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辖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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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陆丰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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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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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陆丰市陆丰市洛洲小区新华路北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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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用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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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,为基金缴纳义务人,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基金。基金由税务局负责征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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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量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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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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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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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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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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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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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办理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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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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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诺办理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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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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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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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30.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流程图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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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殊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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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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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介服务及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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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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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门衔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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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,由税务局负责征收。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,由海关负责征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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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管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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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常监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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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,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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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享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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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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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查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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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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咨询查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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咨询途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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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s://12366.chinatax.gov.c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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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度结果查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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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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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果名称及样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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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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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果公示渠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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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http://guangdong.chinatax.gov.c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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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人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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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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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责任
监督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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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责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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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,应当承担相应责任:
1.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,擅自减免基金或者改变基金征收范围、对象和标准的;
2.在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依法给予处分;
3.法律、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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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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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纪检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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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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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广东省陆丰市陆丰市洛洲小区新华路北侧
0660-88907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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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诉受理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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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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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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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广东省陆丰市陆丰市洛洲小区新华路北侧
0660-88911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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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访受理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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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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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和联系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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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广东省陆丰市陆丰市洛洲小区新华路北侧
0660-88900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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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救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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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复议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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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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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和联系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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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中段税务大楼
0660-32962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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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诉讼管辖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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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(仅供参考。具体案件中,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,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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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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